不是为了钱。
是为了给自己一个交代。
我想知道,爷爷到底是怎么想的。
如果他真的想把所有东西给大伯家,那我认。
但如果不是——
我要让所有人知道真相。
4.
查遗嘱的过程,比我想象的顺利。
我去了公证处,拿着我的身份证和跟爷爷的关系证明,申请查看遗嘱的存档。
工作人员告诉我,作为直系亲属,我有权了解遗嘱的基本情况。
“这份遗嘱是三个月前办理的。”她翻着电脑上的记录,“立遗嘱人林国强,见证人是……”
她念了两个名字。
一个是那个律师。
另一个,我不认识。
“这个见证人是谁?”
“这个我们不太清楚,是立遗嘱人那边找的。”
“立遗嘱的时候,我爷爷的精神状态……”
“据律师的记录,立遗嘱人当时神志清醒,能够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。”
“可是三个月前,我爷爷已经认不清人了。”
工作人员抬起头,看了我一眼。
“这个……我们只能据律师的判断。如果您认为遗嘱有问题,可以走法律程序。”
我点点头,谢过她,离开了公证处。
法律程序。
这四个字,说起来容易,做起来难。
我不懂法律,也没有钱请很贵的律师。
但我必须试试。
我在网上搜索了很多关于“遗嘱效力”的资料。
了解到,如果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遗嘱可以被认定为无效。
换句话说,如果我能证明爷爷当时神志不清,这份遗嘱就可能被推翻。
问题是,怎么证明?
爷爷已经去世了,不可能再做精神鉴定。
我只能找其他证据。
比如——病历。
我去医院调取了爷爷的住院病历。
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,三个月前,爷爷的诊断是“血管性痴呆,认知功能严重受损”。
医生在病历里写道:
“患者时间、地点定向力差,不能辨认家属。”
不能辨认家属。
这就是“神志清醒”?
这就是“能够正常表达意愿”?
我拿着这份病历,去找了一个律师。
是那种专门做遗产的,收费不便宜,但我管不了那么多了。
“这个案子有戏。”律师看完病历,说,“但不好打。”
“为什么?”
“对方有公证过的遗嘱,有律师见证。你要推翻它,得证明你爷爷当时没有行为能力。病历是一个证据,但不够。”
“还需要什么?”
“最好有证人。比如当时在场的医护人员,能证明你爷爷那段时间的精神状态。”
“我去找。”
“还有。”律师看着我,“你确定要打这个官司?这个案子一旦开打,你和你大伯家就彻底撕破脸了。”
“我知道。”
“而且就算你赢了,也不一定能拿到所有遗产。最多是遗嘱被判无效,然后按法定继承来分。你爸作为子女之一,能分到一部分,但不会是全部。”
“我不是为了钱。”
律师挑了挑眉。
“那你是为了什么?”
我沉默了一会儿。
“我照顾我爷爷八年。他们一年来两次,每次待不了半小时。现在告诉我,八百万全给他们,我一分没有。我就想知道——这公平吗?”